匯算清繳遇到跨期費用怎么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財政部第33號令)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第十一條規定,前期差錯,是指由于沒有運用或錯誤運用下列兩種信息,而對前期財務報表造成省略或錯報。 前期差錯通常包括計算錯誤、應用會計政策錯誤、疏忽或曲解事實及舞弊產生的影響及存貨、固定資產盤盈等。
如果重大會計差錯,涉及損益的,應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過渡,調整發現年度的期初留存收益,會計報表其他相關項目的期初數或上年數也應一并調整。如不影響損益,則調整發現年度會計報表的相關項目的期初數。因為是以前年度的重大差錯,涉及損益的與本期利潤無關,不涉及損益的也只影響本期期初數,這樣處理可及時反映真實的會計信息,符合重要性原則和及時性原則,同時也不妨礙會計信息的可比性。
根據上述規定,收到跨期發票涉及的跨期費用,納稅人應根據權責發生制確認是否形成2015年度的成本或費用,如果屬于2015年度成本或費用,會計上應進行確認,如果有差異,應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等科目進行調整,同時作為2015年度成本費用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匯算清繳前取得發票的,不再進行納稅調整,匯算清繳期后取得的,應作為“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進行專項申報追補扣除。

匯算清繳預估收入如何賬務處理?
暫估,是指按照現行會計準則實質重于形式、重要性以及謹慎性的質量要求,在具體的會計業務處理中,一種與預計負債不完全相同的業務。
借:應收賬款---暫估收入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次月沖回:
借:應收賬款---暫估收入 (負數或紅數)
貸:主營業務收入 (負數或紅數)
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負數或紅數)
在開票時正常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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