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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又稱為“相對無效的民事行為”,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可以由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的民事行為。對于這種民事行為,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也有權請求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1)因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2)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3)受欺詐、受脅迫而實施的且非損害國家利益的民事行為。(4)乘人之危的合同行為。
如果撤銷權人未撤銷或在1年內未行使撤銷權,該民事行為為有效的民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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