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撤銷權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一、行使的效力:相對效力或絕對效力
可見,所謂撤銷的相對效力,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人的方面"(僅限于作為撤銷權訴訟當事人,并不及于債務人),另一是"財的方面",即僅在保全債權的限度內.依法釋[1999]19號,債務人被作為撤銷權訴訟的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讓人可作為訴訟第三人,顯然是沒有"人的方面"的相對效力之概念的.相反,撤銷權訴訟判決的既判力(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效力,依判決的確定而產生),及于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受益人或轉得人),因而屬于絕對的效力.惟《民法典》要求撤銷權行使的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法釋[1999]19號亦要求各級法院僅就債權人主張的部分進行審理.此處所謂"債權人的債權",實即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的債權,而非全體債權人的債權,這樣來看,對于"財的方面",實行的是相對的效力.
二、效果的歸屬
債務人的行為一旦被撤銷,即自始失去法律約束力.尚未依該行為給付的,當然恢復原狀.已經依該行為給付的,受領人負有恢復原狀的義務,在存在給付物的物權復歸于給付人的情況下,產生具有物權效力的財產返還;在物權已不復存在的情況下,發生作價返還的效果.因而,原則上是適用"入庫規則"的.不過,為了限制債務人不予受領或者再施處分,在解釋上宜認為可由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代為受領.另外,債權人可通過執行程序使其債權受償.就受領的標的物,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并沒有優先受償權.不過,如同債權人的場合,在債權人因此所負的返還義務與債務人所負債務構成抵銷適狀時,債權人可以主張抵銷權,從而獲得如同優先受償一樣的實際效果.
在沒有抵銷場合,應該由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與其他債權人平等受償,具體情形同代位權之訴.
三、費用的負擔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什么是撤銷權?
撤銷權,是指當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思變更或者消滅合同效力的權利.
《民法典》中有關撤銷權的內容主要包括: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中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撤銷權、債權人撤銷權、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權、可撤銷婚姻的撤銷權.
行使撤銷權的法律效果是什么?通過上文小編老師整理的相關資料,小編老師已經針對行駛撤銷權的法律效果的知識都有詳細介紹,對此法律效果都是有著相對或者絕對的效果的,其次就是關于撤銷權的其他介紹資料在這里還有不少的,如果你們對此內容有興趣的歡迎你們來本網站上學習.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