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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3)是一般的視同銷售(視同應稅交易)業務,有同類產品同期平均價的,應使用該平均價格作為增值稅、消費稅的計稅銷售額;業務(4)屬于“換投抵”業務(換取生產或者消費資料、投資入股、抵償債務),增值稅仍使用平均價作為計稅銷售額,但消費稅應使用最高價作為計稅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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