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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可知選項AB錯誤;選項C,甲公司仍不能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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