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想咨詢下個人股權激勵收入如何算稅呢?這個不是上市公司可以做么?

magi……
于2024-02-04 09:05 發布 ??726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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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老師
職稱: 初級會計師
2024-02-04 09:10
2016年9月1日起,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后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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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1日起,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后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024-02-04 09:10:02
你好!這個計入其他應收款就好了
2022-04-14 17:28:26
同學你好
(一) 股份支付
《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以下簡稱“《準則11號》”)第2條規定:“股份支付,是指企業為獲取職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務而授予權益工具或者承擔以權益工具為基礎確定的負債的交易。股份支付分為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其中,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業為獲取服務以股份或其他權益工具作為對價進行結算的交易。”
非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通常的目的是為獲取員工服務而向員工授予公司股票(權)的情形,屬于《準則11號》規定的為獲取職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務而授予權益工具的股份支付行為,適用股份支付準則。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作為激勵計劃,作為不同性質的“權益工具”,對公司的當期利潤損益會產生影響和財務處理也有所相同。
(二) 股權獎勵
《準則11號》第5條規定:“授予后立即可行權的換取職工服務的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應當在授予日按照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相應增加資本公積。”
根據該條規定,公司實施股權獎勵計劃,實施日即將激勵對象取得公司授予股權的對價和授予日股權的公允價格之差額,直接應計入公司當期的管理成本費用,沖減當期利潤。
(三) 限制性股票
《準則11號》第6條規定:“完成等待期內的服務或達到規定業績條件才可行權的換取職工服務的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應當以對可行權權益工具數量的最佳估計為基礎,按照權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價值,將當期取得的服務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和資本公積。”
根據該條規定,公司實施限制性股票計劃,實施日(授予日)公司將不確認當期損益,限售期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每年的12月31日),公司應將授予日公司賦予職工股權的授予價格和股權公允價格的差額成本,按照最佳估計為基礎,分攤到各期成本或費用科目,以合理反映當期股權激勵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計入限售期各期成本或費用的股份支付成本,不會隨著公司公允估值變動而變動,而是鎖定在授予日每股授予價格和股權公允價格的差額成本,并和限售期限、解鎖可能性等密切相關。
(四) 股票(權)期權
類似于限制性股票,期權計劃也遵循《準則11號》第6條規定。在實施期權計劃時,實施日(授予日)公司同樣不確認當期損益,但應確定授予日“期權權益工具”的公允價格,并按照最佳估計為基礎,分攤到各期成本或費用科目。
(五) 股權激勵情況下股權公允價值
最近期限無外部融資的情況下,可采用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有關估值方法確定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可以使用的估值方法包括現金流折現法、相對價值法以及其他合理的估值方法,也可聘請估值機構出具估值報告。
2022-03-28 11:54:26
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激勵的會計分錄是指在實施期權激勵計劃時,要為非上市公司建立的會計憑證。一般情況下,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激勵的會計分錄包括籌資成本、累計記賬準備金、費用、遞延所得稅資產和負債以及歸屬股東的所有者權益等內容。
籌資成本是指用于實施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費用,包括期權行權價格、期權撤銷費、期權發行成本等,這些費用都會計入籌資成本中。
累計記賬準備金是指在期權激勵計劃實施期間,非上市公司準備核實關于期權行權情況,以及期權行權支付給期權持有人的支出而建立的記賬準備金。
費用是指實施期權激勵計劃所支付的其他費用,包括期權發行方專用設施建設費用、會計師審計費用、法律咨詢費用等。
遞延所得稅資產和負債是指在實施期權激勵計劃時利用遞延所得稅會計原則及最新的各項稅收法規的規定,針對發行可能產生的應納稅額而分類計提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及負債,這些遞延所得稅資產及負債也應計入會計分錄中。
歸屬股東的所有者權益項是指實施期權激勵計劃時,相關人員發行的股票期權,也就是股東控制權的調整,這些期權的發行也將計入歸屬股東的所有者權益項中。
2023-03-16 15:10:12
你好
一、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二條規定:(一)居民個人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以下簡稱股權激勵),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第四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的相關條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股權激勵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二)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兩次以上(含兩次)股權激勵的,應合并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計算納稅。
(三)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權激勵政策另行明確。
二、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稅〔2021〕42號)第一條規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稅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單獨計稅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2年12月31日。
2022-10-15 17:4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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