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D追索6個月后,C仍然沒給錢,D可以再向B追3個月嗎?

逢考必過
于2022-04-07 20:35 發布 ??953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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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文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稅務師
2022-04-07 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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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7 20:53:14
追索權的票據時效
1、期間6個月的時效,適用以下二種對象
(1)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的權利。支票是委托證券,出票人對持票人承擔保證從付款人處獲得付款的責任,自己并不向持票人負擔支付票面金額的義務,因此,持票人對出票人無付款請求權。在支票不獲付款時,持票人對出票人有追索權。《票據法》第17 條第1款第2項所指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為追索權,時效期間為出票日起6個月。支票的付款期限很短,持票人在很短的付款期限內不獲付款時,應當盡快行使追索權,使支票關系當事人的財產關系處于確定、安全的狀態,為有力促使持票人盡快追索,票據法將支票持票人的追索權時效期間,定為較短的6個月時間。
(2)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票據以背書轉讓方式進入流通狀態之后,背書人與被背書人之間、最初背書人(也叫“第一背書人”)和他之后的任何背書人、被背書人或者持票人之間,形成“前手、后手”關系,各國票據法上都規定,前手對后手承擔擔保責任,保證轉讓的匯票能夠得到承兌和付款,轉讓的本票和支票能夠得到付款,否則,后手或持票人對前手得行使追索權,我國《票據法》第37條、第68條、第81條第1款、第94條第1款等,即是如此的規定。持票人對其前手行使追索權的,應當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內進行,超過6個月時效期間的,追索權消滅。
2、期間為3個月的時效,僅適用于再追索權
持票人對其前手的再追索權,應當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內行使。再追索權,是經其他票據權利人追索而清償了票據債務的票據債務人,取得票據后得行使的向其前手再為追索的權利。
2022-02-07 14:46:38
同學,應該選擇c選項
2022-03-04 21:02:11
這個時候的話,一的話是可以向前面的ABCD進行追索的。但是C呢,他不能像B追索。
2022-11-30 20:46:23
愛學習的同學,你好D可以對ABC以及承兌銀行進行追索權的
2022-07-28 22: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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