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3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開具一張金額為5萬元的支票,B公司將支票背書轉讓給C公司。6月12日,C公司請求付款銀行付款時,銀行以A公司賬戶內只有5000元為由拒絕付款。C公司遂要求B公司付款,B公司于6月15日向C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項。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B公司向A公司行使再追索權的期限為?答案是追索權6個月,為什么不是再追索權3個月?
答: 你好,A公司屬于出票人,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的票據權利,自出票之日起6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10.2020 年6月 5日, 公司向B公司開具一張金額為 5萬元、3 個月后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甲銀行于7月 12 日承兌后B公司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C 公司。9月 18日,C公司委托開戶銀行向甲銀行提示付款,C 公司開戶銀行以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為由拒絕受理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C 公司向B 公司行使追索權的說法正確的是 。<br>A2020 年 12月 18日之前向B 公司追索<br>B.2021 年 3月 18 日之前向B 公司追索<br>C.2022 年9月18 日之前向B 公司追索<br>D.c公司不能向 B 公司追索<br>老師 這個的提示付款期是怎么算銀行匯票自出票日一個月提示付款 付款期限7.2日 但是7.12承兌,以哪個為準
答: 您好,2020年6月5日出票,3個月后到期,因此2020年9月5日到期,提示付款期限加10天,所以C公司應在2020年9月15日前向甲銀行提示付款。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喪失對出票人、承兌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權,但不喪失對出票人或承兌人的權利。
我是一名會計,想問一下考個網絡學歷有用嗎?
答: 眾所周知會計人如果要往上發展,是要不斷考證的
2020年7月8日,A公司為支付50萬元貨款向B公司簽發并承兌一張定日付款的商業匯票,匯票到期日為2021年1月8日,B公司將該商業匯票背書轉讓給C公司,并記載“不得轉讓”字樣。C公司再次將該匯票轉讓給D公司,D公司將匯票背書轉讓給E公司。E公司在提示付款期限內向A公司提示付款遭到拒絕,遂向前手發起追索。要求:根據上述資料,不考慮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題。E公司應自2021年1月8日起一定期限內向A公司提示付款,該期限為( )。A7日B3日C10日D15日
答: 您好!商業承兌匯票提示付款期限是到期日起10天內,答案應該是c,您參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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