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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567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于加快發展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9〕56號)和《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24號)及其他有關制度,制定《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本土化轉制方案》。該《方案》2012年5月2日由財政部、工商總局、商務部、外匯局、證監會以財會〔2012〕8號印發。《方案》分總則、合伙人的資格條件、轉制的一般程序、其他事項、附則5章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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