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登記證遺失怎么處理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七號) 第三十九條規定: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證件遺失報告表》,并將納稅人的名稱、稅務登記證件名稱、稅務登記證件號碼、稅務登記證件有效期、發證機關名稱在稅務機關認可的報刊上作遺失聲明,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登記證件.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沒有規定稅務登記證丟失的處罰條款.
稅務登記證遺失補辦程序
一、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領取并填寫《稅務證件掛失報告表》1份
二、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刊登遺失聲明的版面原件和復印件
2.刊登遺失聲明的報紙、雜志的報頭或者刊頭
三、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征管法實施細則第20條規定)
四、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稅務登記證是什么?
稅務登記證,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所頒發的登記憑證.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辦理開立銀行賬戶、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等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應將稅務登記證件正本在其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掛,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所頒發的登記憑證.也叫稅務登記證件.
根據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規定,"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
(一)開立銀行賬戶;
(二)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三)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
(四)領購發票;
(五)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六)辦理停業、歇業;
(七)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稅務登記證遺失怎么處理?具體程序是怎么樣的?會計學堂小編都整理到上面了,希望可以幫到大家.如還有別的問題,趕快來會計學堂一起學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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