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養老保險滯納金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問:某企業因為沒有按期繳納養老保險金,而向養老保險機構繳納的滯納金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三)稅收滯納金;
現行稅法下對于不能稅前扣除的滯納金限于“稅收滯納金”,社會保險費滯納金沒有文件明確不得在稅前扣除,應予扣除。
社保費滯納金如何繳納?
(1)2011年7月1日前:

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文第十三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社會保險基金。
(2)2011年7月1日及以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五號)第八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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