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生產企業自行代扣代繳資源稅怎么做?
一般建材企業不會涉及資源稅應稅項目。資源稅的納稅對象為石油、天然氣、煤炭、各有色金屬礦、黑色金屬礦及鹽等,不會涉及資源稅項目。而且,資源稅原則上應由納稅人自行計算交納,一般不會存在代扣代繳問題。
涉及代扣代繳的,一般只有一些營業稅項目,由于總分包等類似問題產生代扣代繳,或者委托加工應交消費稅的消費品,會涉及代扣代繳。其它,就是給個人發放工薪、勞務費等時,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對于涉外收入,外方在中國取得的收入,按中國稅法要交稅的,由中國的代理人或支付相關款項的人,在款項支付到國外前,先代扣代繳相關稅金,取得合法納稅憑證后,方可對外匯款。車輛保險費繳納時,可能會代扣代繳車船使用稅。

其它情況一般不存在代扣代繳問題。
問:某生產建材產品的企業,在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沒有書面資料委托或者口頭通知的情況下,是否可以自行代扣代繳資源稅?
答:根據《資源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和《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的規定,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履行代扣代繳的適用范圍是:收購的除原油、天然氣、煤炭以外的資源稅未稅礦產品。未稅礦產品指資源稅納稅人在銷售其礦產品時,不能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由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資源稅管理證明”的礦產品。因此,上述收購未稅礦產品的企業,應作為法定扣繳義務人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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