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土地投資入賬價怎么確定?
企業購入的土地使用權,或以支付土地出讓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作為實際成本,并作為無形資產核算;待該項土地開發時再將其賬面價值轉入相關在建工程(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需開發的土地使用權賬面價值轉入存貨項目)。
無形資產在確認后發生的支出,應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以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無形資產,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涉及補價的,按以下規定確定換入無形資產的實際成本:
①收到補價的,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確認的收益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減去補價后的余額,作為實際成本;
②支付補價的,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和補價,作為實際成本。
(5)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應按以下規定確定其實際成本:
①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的,按憑據上標明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
②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按如下順序確定其實際成本:

同類或類似無形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按同類或類似無形資產的市場價格估計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
同類或類似無形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按該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作為實際成本。
接受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的確認成本
房地產開發企業以接受投資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根據有關文件的規定,此類情形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規定的執行日期為界限,分兩種情況確認土地成本:
自2006年3月2日之后,在投資或聯營環節,已對土地使用權投資確認收入,并對投資人按規定征收土地增值稅的,以征稅時確認的收入作為被投資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據以扣除。
在2006年3月2日之前,以土地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從事房地產開發的,被投資企業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應以投資者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作為其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據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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