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增值部分賬務處理
1、投資企業用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企業會計準則中關于長期股權投資中,明確規定,關于投資要區分投資企業和被投資方兩種情況分別處理,做會計分錄的方法如下:
①被投資企業
借:無形資產- 土地使用權
貸:實收資本 (或股本 )
②投資企業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無形資產- 土地使用權
2、土地使用權(land user)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是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里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2011年1月,一則“土地使用期滿后會無償收回”的消息引起各方關注。土地使用權與土地所有權是土地法規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概念。

以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再轉讓股權,同時使用權評估增值入股,如何賬務處理?
以房地產進行投資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土地投資后其產權就應由投資方所有轉為由被投資企業所有了。當以后該企業將上述土地再轉讓,就需要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但在確定扣除項目時,法規解釋說: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可以有三種形式:土地出讓金,補繳的土地出讓金和支付的地價款。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規定,對于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自2006年3月2日起執行的《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規定,對于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均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048號)第一條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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