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留發票有什么后果?
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依法追繳已抵扣稅款的,不屬于《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情形,不適用該條“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的規定。
《刑法》第二百零五條,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犯罪行為進行了明確規定。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違反有關規范,使國家造成損失的行為。
形成滯留發票的7大原因:
1.賬外經營
部分納稅人隱瞞收入,采取購進貨物和銷售貨物均不入賬的手段偷逃稅款,對取得的進項專用發票不進行認證抵扣,形成滯留發票。
2.未達要求
購貨方雖改為一般納稅人,但在小規模納稅人期間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抵扣。
3.不予抵扣
購進免稅貨物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認證;購進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的專用發票不得認證。
4.不慎丟失
部分財會人員將進項發票不慎丟失,為避免擔責,未向企業財務等有關部門報告,形成滯留發票。

5.不可抗力
出現地震、洪澇災害或者持有未認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財會人員忽然死亡等客觀情況,形成滯留發票。
6.買賣糾紛
銷售方發票雖已開具但因合同糾紛(如:購貨方未支付貨款等)不予交付,造成購貨方超期未認證形成滯留發票。
7.用途改變
購貨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在專票認證前將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如發放職工福利等行為,自行將該發票不予抵扣認證,導致出現滯留發票。
上年滯留發票怎么處理?
滯留發票一般是銷貨方對購貨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購貨方由于種種原因在180日內(2010年1月1日起由90日改為360日)未將專用發票認證及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1、企業若取得不能抵扣的專用發票,一是可以要銷貨方重新開具普通發票,二是可以把發票拿去認證抵扣,但同時做全額進項轉出。
2、購貨方購進免稅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的,可以要求銷貨方開具普通發票。
3、購貨方取得發票時屬于小規模納稅人的,可以要求銷貨方開具普通發票。
4、購貨方應加強自身內部管理,有條件的可以建立定期發票檢查制度,以實現發票的及時認證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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