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工程尾款會計分錄
一、支付工程款,應計入在建工程科目,會計分錄為:
借:在建工程
貸:銀行存款
2. 在建工程是指企業固定資產的新建、改建、擴建,或技術改造、設備更新和大修理工程等尚未完工的工程支出。
3. 在建工程通常有"自營"和"出包"兩種方式。自營在建工程指企業自行購買工程用料、自行施工并進行管理的工程;出包在建工程是指企業通過簽訂合同,由其它工程隊或單位承包建造的工程。

二、在建工程科目的主要會計處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基建、技改等在建工程發生的價值。
企業與固定資產有關的后續支出,包括固定資產發生的日常修理費、大修理費用、更新改造支出、房屋的裝修費用等,滿足固定資產準則規定的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也在本科目核算;沒有滿足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應在“管理費用”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建筑工程”、“安裝工程”、“在安裝設備”、“待攤支出”以及單項工程進行明細核算。
三).在建工程發生減值的,應在本科目設置“減值準備”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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