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產商品內部使用賬務處理
1.自產自用的產品在移送使用時,應將該產品的成本按用途轉入相應的科目,借記“在建工程”、“應付福利費”等科目,貸記“產成品”等科目。
2.企業將自產的產品用于上述用途應交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等,應按稅收規定計算的應稅金額,按用途記入相應的科目,借記“在建工程”、“應付福利費”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等科目。按稅收規定需要交納所得稅的,還應將該項經濟業務視同銷售應獲得的利潤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據以交納所得稅,按用途記入相應的科目,借記“在建工程”、“應付福利費”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
稅務處理:《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下列行為應視同銷售:1、企業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2、銷售代銷貨物;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到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在同一縣(市)的除外;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宮者;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自產產品內部領用會計及稅務上賬務處理
所得稅上是不視為銷售,關鍵是增值稅上,
個人認為:增值稅上也不視同銷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規定: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規定:
“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第二十三條 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和本細則所稱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
根據上述規定,內部領用自產產品是否需要視同銷售,需要看是否為“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 如果不是用于這些用途則不需要視同銷售
借:管理費用等
貸:庫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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