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認證進項稅額與實際不一致怎么處理?
答:根據《規定》第二(一)2項,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等,其進項稅額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借記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科目,其分錄為:
借: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
經稅務機關認證后,根據有關"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轉出"專欄及"待認證進項稅額"明細科目的核算內容,先轉入"進項稅額",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
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轉出時,記入"進項稅額轉出",借記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

進項稅已認證,但當期不予抵扣時的會計分錄怎么做?
1、進項稅已認證,但當期不予抵扣時的會計分錄:
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額,記入相關資產的成本:
借:固定資產/原材料
貸: 其他應收款-待抵扣進項稅額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根據上述規定,2014年元月份認證的發票,必須在2014年2月21日前(遇三天及三天以上法定公休假日,按實際天數順延)向稅務局申報抵扣,也就是說,元月份認證的發票必須在認證的當月做進項稅額抵扣的賬務處理,而不能因為認證太多記入"待抵扣進項稅額",等到2月份再進行抵扣的賬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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