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滯納金追征期期限及賬務處理分析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也就是說“滯納金”就是指針對不按納稅期限繳納稅款,按滯納天數加收滯納款項一定比例的金額。
《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5年。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會計學堂溫馨提醒您,稅務機關對于拒繳納滯納金的行為,是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

至于增值稅滯納金的賬務處理,一般兩個步驟就可以解決:
1、繳納未繳的:
按正常做:
借:應交稅費-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2、經稅務檢查需補繳的: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費-增值稅-稅收檢查調整繳納
借:應交稅費-增值稅-稅收檢查調整
貸:銀行存款
對于增值稅滯納金追征期期限,您現在是比較清楚的了。主要在于其賬務處理,如果您還有不明白的地方,歡迎您詢問一下我們的會計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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