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提的稅金未扣款怎么處理

2020-02-11 13:42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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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到匯算清繳的時間段,財務就會忙碌起來,各種稅務扣除的問題也會跟隨而來.今天我們來分析一個經常會有人問的一個問題,那就是已計提未支付的利息是否可以扣除?計提的稅金未扣款怎么處理?接下來會計學堂小編就這些問題和大家解答下.

計提的稅金未扣款怎么處理

借:管理費用--印花稅

貸:應交稅金

其實印花稅不用計提,直接做就可以了

借:管理費用-印花稅

貸:銀行存款

但是如果你計提了也沒有關系,不用沖回,反正下個月要交

你就將錯就錯交稅后憑完稅單據做

借:應交稅金

貸:銀行存款

記得以后不用提前計提,在發生時直接進費用就可以了.

計提的稅金未扣款怎么處理

權責發生制

如果我把問題變換一下,已計提未支付的利息是否可以在會計上做費用?相信所有的財務人員都會肯定地說,當然可以了.為什么會這么肯定,這是因為會計原則非常明確,會計記賬采取的是原則之一就是權責發生制,而且是徹徹底底的權責發生制,那就是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只要是當期發生,就應該做當期費用.

但為什么在稅法上大家會模糊呢?稅法的稅前扣除采取的是什么原則呢?我們先來看一下法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這是什么意思呢?這說明稅法采取的是一個不徹底的權責發生制.另有規定的項目不執行,其他情況都需要執行權責發生制.所以,我們現在需要關注的是,利息稅前扣除是否存在另有規定的情形.果然,我們找到了這樣一個文件.

財稅[2008]121號:"為規范企業利息支出稅前扣除,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現將企業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利息支出稅前扣除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在這個文件中,對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明確了必須是實際支付.如果預提了沒有支付,是不能稅前扣除的.

但對于非關聯方來說,并沒有對利息支出有特殊的另有規定.正因為沒有特殊的規定,所以,可以適用一般性的規定,也就是可以采取權責發生制的原則,在利息實際發生的期間,而不是實際支付的期間進行稅前扣除.

合法有效憑證

但是要稅前扣除,除了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還有一個問題需要考慮,那就是扣除憑證的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國稅發[2009]114號規定"未按規定取得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

所以,稅前扣除是可以的,但必須取得合法有效憑據.

合法有效的憑證是什么?對于屬于增值稅范圍內的業務來說,應該是增值稅發票,以及一些佐證資料.合法有效的憑證包括發票沒有錯,但這里其實還應該隱含一個前提條件,那就是,這項業務應該到了開票的時間點,如果不到按規定應該取得發票的時間,就要求納稅人必須取得發票才能扣除,是有悖于"法律不強人所難"這樣的法律常理的.

我們舉例來說,2016年1月1日甲公司向銀行貸款1000萬元,年利率6%,合同約定兩年后也就是2017年12月31日一次還本付息.甲公司在2016年會計上計入財務費用60萬元,2017年計入財務費用60萬元.在進行2016年企業所得稅匯算的時候,60萬財務費用根據權責發生制是可以扣除的,而且這個時候根據合同約定并不需要支付利息,也無法取得發票.這個時候合法有效的憑證就是借款合同和利息計算單,并不需要包括發票,因為根據合同約定,還不到開具發票的時點.

2017年的60萬財務費用,因為已經到了應該支付利息費用的時候了,這時候合法有效的憑證應該是借款合同和利息計算單,以及銀行開具的利息發票,收款憑證等.如果2017年沒有取得發票,按照總局2012年第15號公告也可以先扣除,在2018年5月31號之前取得發票就行.

如果5月31號之前還無法取得,那在2017年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時候60萬元就不能稅前扣除了.

當然了如果企業在之后的五年內取得發票,也還可以做出專項申報,追補到當年扣除.

計提的稅金未扣款怎么處理的問題就到此結束了,以前年度有虧損,如果未彌補完,你怎么還提所得稅呢,把他沖回去,由于已經跨年度,上年損益類帳戶已結平,所以要用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來代替所得稅費用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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