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提供貸款擔保產生的損失能稅前列支嗎?
問:企業為其他單位提供貸款擔保,現其他單位無力償還而使我企業造成的損失可否在稅前列支?
答:根據《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四十四條的規定:“企業對外提供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因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承擔連帶責任,經追索,被擔保人無償還能力,對無法追回的金額,比照本辦法規定的應收款項損失進行處理。
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與本企業應稅收入、投資、融資、材料采購、產品銷售等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擔保。“
因此,你企業提供的擔保若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則可以在稅前列支,否則不可稅前列支。

企業之間相互提供貸款擔保發生擔保損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可以進行稅前扣除?
《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規定:
企業對外提供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因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承擔連帶責任,經追索,被擔保人無償還能力,對無法追回的金額,比照本辦法規定的應收款項損失進行處理。
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與本企業應稅收入、投資、融資、材料采購、產品銷售等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擔保。
問題中描述的情況符合規定,進行資產損失專項申報后,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企業提供貸款擔保產生的損失能稅前列支嗎?上文介紹了這個內容的正確答案,如果是和經營活動相關的才能在稅前扣除,否則就不能再稅前扣除,更多相關財務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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