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期內能否辦理免抵退稅?
可以,《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管理辦法》(國稅發〔1999〕6號)第一條對出口貨物退(免)稅的清算期作出了明確規定:"清算期"即一個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為出口貨物退(免)稅的清算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財稅〔2002〕7號)第五條對這一問題已經作了明確規定:"生產企業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超過6個月未收齊有關出口退(免)稅憑證或未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免、抵、退'稅申報的,主管國稅機關視同內銷貨物計算征稅;對已征稅的貨物,生產企業收齊有關出口退(免)稅憑證后,應在規定的出口退稅清算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經主管國稅機關審核無誤的,辦理免抵退稅手續."

免抵退稅的具體計算方法是什么?
(一)當期應納稅額的計算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
(二)免抵退稅額的計算
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
其中:
1.出口貨物離岸價(fob)以出口發票計算的離岸價為準.出口發票不能如實反映實際離岸價的,企業必須按照實際離岸價向主管國家機關進行申報,同時主管稅務機關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核定.
2.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
免稅購進原材料包括從國內購進免稅原材料和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其中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價格為組成計稅價格.
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組成計稅價格=貨物到岸價+海關實征關稅和消費稅
(三)當期應退稅額和免抵稅額的計算
1.如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
2.如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0
當期期末留抵稅額根據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期末留抵稅額"確定.
(四)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的計算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以上就是小編對"清算期內能否辦理免抵退稅"等相關問題的解答,清算期就是給企業去提交材料申請辦理免抵退稅的,當然可以.在此期間,企業需要拿到出口貨物報關單、相關發票、收匯核銷單以及辦理單位所規定的其他材料,在規定時間內全部提交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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