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同控下“控股合并”---負商譽處理


- 準則的定性是:該差額屬于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


- 但購買日僅編制合并資產負債表,無法在利潤表列示,因此在購買日的合并資產負債表中,直接將該差額計入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留存收益);




- 到購買當期的期末,編制合并利潤表時,該差額會正式列示為“營業外收入”,同時留存收益也會同步反映該損益的影響。




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被購買方注銷,母公司編個別報表),購買日就可以直接貸記「營業外收入」,不需要暫存留存收益,期末直接結轉至本年利潤,最終也會增加留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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