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分兩種:
一種是形式審查,看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另一種是實質審查,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就其真實性、合法性進行書面審查。
如果認為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不足以證明其已經符合行政許可的條件,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但是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材料。
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行政許可證件。
依法應當先經下級機關審查后報上級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的審査意見只是初步的,上級行政機關作出的決定才是正式的決定。上級行政機關是這種情況下的行政許可權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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