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一下,這里邊的被保證人不是A?A的前手就是甲對吧,對乙也有追索權是因為吃承兌人嘛?總的來說,保證人清償匯票債務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這里被保證人是誰?及其前手又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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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07-21 15:11 發布 ??820次瀏覽

- 送心意
小鈴鐺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
2022-07-21 15:21
同學,您好!
這個題問的是丙向誰行使追索權,丙是保證人,丙的前手是甲,被保證人也是甲。乙依法承兌,是承兌人,丙也可以向承兌人行使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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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您好!
這個題問的是丙向誰行使追索權,丙是保證人,丙的前手是甲,被保證人也是甲。乙依法承兌,是承兌人,丙也可以向承兌人行使追索權。
2022-07-21 15:21:42
同學你好,追索權——追索權包括首次追索和再追索的;
2022-04-13 09:42:12
你好!被背書人確實可以向其前手的保證人追索票據權利。根據《票據法》的相關條款,持票人在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時,對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擁有追索權。以下是關于這一法律問題的具體解釋:
1. **追索權的行使對象**:根據法律規定,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
2. **連帶責任**: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的是連帶責任。這意味著,持票人可以選擇向其中任何一個或幾個人追索全部債權。
3. **選擇權**:在起訴時,持票人有權決定選擇哪個或哪些主體作為被告,這是持票人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
4. **再追索權**:如果一個被追索人清償了債務,他或她將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包括向前手繼續追索的權利。
5. **法律程序**:在實際操作中,持票人通常會在被拒付后的六個月內提起訴訟。在訴訟中,持票人可能會將所有相關債務人列為共同被告,以便于一次性解決所有爭議。
6. **追加被告**:在訴訟過程中,如果某些前手未被最初列為被告,他們可以申請追加為共同被告,但是否允許追加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
綜上所述,被背書人確實有權向前手的保證人追索票據權利,而且這種追索權的行使是受到《票據法》保護的。在追索過程中,持票人具有選擇追索對象的權利,并且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對多個責任人進行追索,直至債權得到滿足。
2024-04-10 12:29:01
你好,被背書人找主債務人要不到錢可以找前手也可以找保證人,不管找誰,只能要一次都不會重復要,追索也是一個道理,你找一個或者多個都行,但錢總共就只能要那么多,比如100萬,你找一個或幾個都是100萬
2022-03-27 23:53:54
不對 是三個月
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七條 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一)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二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六個月;
(三)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
(四)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
票據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據當事人依法確定。
2022-07-15 11: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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