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是看追不追認,可撤銷是可以撤也可以不撤。他們有什么聯系嗎?

草莓熊9948773
于2022-01-15 23:29 發布 ??2099次瀏覽
- 送心意
小時老師
職稱: 注冊會計師,稅務師,中級會計師,法律職業資格,CISA
2022-01-15 23:30
可撤銷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允許合同當事人撤銷該合同,使已成立生效的合同溯及既往地歸于無效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與可撤銷合同都屬于相對無效合同,它們在合同效力方面的欠缺要件往往只涉及合同當事人及合同有關人員的利益,一般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兩者的主要區別如下:
1、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質不同。可撤銷的合同一般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實”的合同生效要件或嚴重違反公平原則如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而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當事人主體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如無行為能力,無代理權、無處分權等。
2、效力狀態不同。效力待定合同處于效力待定狀態,既非無效,也非有效。其有效還是無效取決于第三人或善意合同相對人的是否追認或撤銷。而可撤銷合同在合同當事人行使撤銷權并經法定機關確認無效之前,仍是有效合同;但當合同當事人行使撤銷權并經法定機關確認無效后,為自始無效合同。
相關問題討論
可撤銷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允許合同當事人撤銷該合同,使已成立生效的合同溯及既往地歸于無效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與可撤銷合同都屬于相對無效合同,它們在合同效力方面的欠缺要件往往只涉及合同當事人及合同有關人員的利益,一般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兩者的主要區別如下:
1、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質不同。可撤銷的合同一般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實”的合同生效要件或嚴重違反公平原則如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而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當事人主體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如無行為能力,無代理權、無處分權等。
2、效力狀態不同。效力待定合同處于效力待定狀態,既非無效,也非有效。其有效還是無效取決于第三人或善意合同相對人的是否追認或撤銷。而可撤銷合同在合同當事人行使撤銷權并經法定機關確認無效之前,仍是有效合同;但當合同當事人行使撤銷權并經法定機關確認無效后,為自始無效合同。
2022-01-15 23:30:50
你好!存利益的可以
2022-03-18 14:54:01
嗯對,是這個意思的哈
2022-03-16 22:42:47
一、效力待定合同與可撤銷合同的區別是什么
(一)可撤銷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允許合同當事人撤銷該合同,使已成立生效的合同溯及既往地歸于無效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與可撤銷合同都屬于相對無效合同,它們在合同效力方面的欠缺要件往往只涉及合同當事人及合同有關人員的利益,一般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兩者的主要區別如下:
1、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質不同。可撤銷的合同一般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實”的合同生效要件或嚴重違反公平原則如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而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當事人主體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如無行為能力,無代理權、無處分權等。
2、效力狀態不同。效力待定合同處于效力待定狀態,既非無效,也非有效。其有效還是無效取決于第三人或善意合同相對人的是否追認或撤銷。而可撤銷合同在合同當事人行使撤銷權并經法定機關確認無效之前,仍是有效合同;但當合同當事人行使撤銷權并經法定機關確認無效后,為自始無效合同。
3、有權主張并影響效力變化的當事人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可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認或拒絕追認,或由合同的善意相對人撤銷,此追認或撤銷直接向合同當事人進行,無須向法院或仲裁機關請求;而可撤銷合同只能由受損害的合同方向法院或仲裁機關請求撤銷,不能直接向合同另一方當事人要求。
4、受時間限制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第三人應在法律規定的催告追認期間內(我國《合同法》規定為1個月)作出追認或拒絕追認的意思表示;而可撤銷合同,當事人須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撤銷權,否則該權利消滅。
2019-04-29 14:49:24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你的理解是正確的
2022-04-23 10:51:00
還沒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線咨詢老師 免費咨詢老師
精選問題
獲取全部相關問題信息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