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收款方式銷售商品也分期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案例】
某公司于2014年1月1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銷售大型設備一套,合同價格1000萬元(不含稅),分5年于每年年末收款,實際成本500萬元,并于頭一次收款時發出設備。在現銷方式下,本設備的公允售價為800萬元(不含稅)。某公司增值稅稅率17%,于在頭一次收取款項時全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考慮其他因素和其他稅金。
未來5年的收款現值=現貨應收款金額 R=7.93%

會計處理
1、2014年12月31日,銷售實現時:
借:長期應收款 10 000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8 000 000
未實現融資收益 2 000 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5 000 000
貸:庫存商品 5 000 000
借:銀行存款 3 700 000
貸:長期應收款 2 0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 700 000
攤銷未實現融資收益時: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 634 400
貸:財務費用 634 400
2、2015年12月31日收取貨款時:
借:銀行存款 2 000 000
貸:長期應收款 2 000 000
攤銷未實現融資收益: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 526 108
貸:財務費用 526 108
3、2016年(略)
4、2017年(略)
5、2018年(略)
所得稅稅務處理
2014年:
收入:200萬元 成本:100萬元 所得:100萬
元納稅調減額 :800-500+63.44-100=263.44萬元
2015年:
納稅調增47.3892萬元
2016年:納稅調增59.0772萬元
2017年:納稅調增71.6920萬元
2018年:納稅調增85.2816萬元
所得稅處理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 企業的下列生產經營業務可以分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二)企業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以及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
稅法中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銷售商品應繳納所得稅?
稅法上確認收入,不同的稅種均有不同規定,比如: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涉及到企業所得稅方面,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約定的購買人應付價款的日期確定銷售收入的實現,并據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分期收款方式銷售商品也分期繳納企業所得稅嗎?上文小編為大家介紹了這個是再確認購買的那天就確定了銷售額的,就徐璈并入計算企業所得稅計算,更多關于會計實務內容是如何操作的,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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