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增值稅的處理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具有商業實質的情況:
增值稅單獨支付,則通過銀行存款體現,不計入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增值稅不單獨支付,則計入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的情況:
增值稅單獨支付,則通過銀行存款體現,不計入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增值稅不單獨支付,則計入當期損益。
增值稅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會計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對于具有商業實質、且換出或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當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計量換入資產入賬價值的依據,在換出資產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情況下,也可以以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換入資產入賬價值的依據。公允價值的確定,需要依靠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但是,公允價值對各類資產的含義是不同的,有的包含增值稅,有的不包含增值稅。因此,在確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否需要補價時,不能簡單地以公允價值是否相等作為判斷依據,確定補價金額的基礎應該是考慮增值稅的公允價值。

[案例]
2006年6月,甲公司以生產使用的一臺設備交換乙公司生產的辦公家具一批,換入的辦公家具作為固定資產來管理。換出設備的賬面原價為80 000元,交換日累計折舊為28 000元,公允價值為60 000元。辦公家具的賬面價值為64 000元,交換日的公允價值為60 000元,計稅價格等于公允價值。乙公司換入甲公司的設備作為固定資產使用。假設甲公司在交換前沒有為該項設備計提減值準備,整個交易過程中,除了支付1 200元的運雜費外沒有發生其他相關稅費。乙公司在交換前也沒有為庫存商品計提存貨跌價準備,銷售辦公家具的增值稅稅率為17%,在整個交換過程中沒有發生其他稅費。
[案例分析]
對于該項交換業務的會計處理,大部分資料都是按照換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相等,不涉及補價的問題來處理的。另外,該項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且換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的計量,符合公允價值計量的條件,甲乙公司均應當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基礎確定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并確認損益。
通過以上的賬務處理我們可以看出,實際上甲乙公司交換資產的公允價值并不相等。因為乙公司換出的是存貨,其公允價值是不含增值稅的價格,按稅法規定還要繳納增值稅10 200元,如果乙公司不能從甲公司收取增值稅,則乙公司為了取得甲公司的設備真正付出的代價應該是公允價值加上增值稅,也就是60 000+10 200=70 200(元)。而甲公司換出的是設備,公允價值中不含增值稅,甲公司為了得到乙公司的辦公家具真正付出的是設備的公允價值,也就是60 000元,這樣因為交換資產的公允價值不相等。如果不進行補價,這項交換是不能成交的。因此,本文認為,要使該項交換業務發生,甲公司應該支付給乙公司補價10 200元。
1.計算收到的補價占換出資產公允價值的比例=10 200/(10 200+60 000)=14.5%,14.5%<25%,屬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2.計算換入資產的入賬金額。換入資產的入賬金額=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收到的補價+支付的相關稅費= 60 000+10 200+0=70 200(元)。
3.賬務處理:
借:固定資產——設備 70 2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6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0 2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64 000
貸:庫存商品——辦公家具 64 000
從以上會計處理可以看出,由于乙公司換出的是存貨,該資產的對外交換價值為60 000元加上增值稅銷項稅額10 200元,共計70 200元。而甲公司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為60 000元,因此,甲公司應該支付給乙公司10 200元的補價,此交易才會在公平交易的情況下發生,否則,就有關聯方交易的可疑性,也有可能影響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業務的認定。
因此,當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涉及增值稅時,交換雙方資產的公允價值都應以其含稅價作為確定的基礎,因為只有含稅價才與市價相等,這樣確定的資產的公允價值才更合理和準確。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增值稅的處理上文介紹了具體的處理步驟,首先是否有商業實質性,其次是否是單獨支付的,這兩個內容確定增值稅是否需要繳納,更多相關稅務相關資訊或者疑問,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或者來咨詢我們的答疑老師的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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