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投資所得稅怎么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五條規定,投資企業撤回投資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所得.
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因此,投資企業撤回投資,取得的款項需要根據上述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股權轉讓與撤回投資的區別
1.股權轉讓稅務處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根據上述規定,股權轉讓不得確認股息所得.
2.投資撤回或減少的稅務處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股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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