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支出是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十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此外,企業向個人借款利息支出,不滿足稅法規定的扣除條件的,不得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規定:
1、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
2、企業向除第一條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準予扣除.
(1)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2)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企業所得稅是怎么算的
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稅率(25%或20%、15%)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前年度虧損
例題
某企業為居民納稅人,所得稅稅率為25%,2014年度該企業有關經營情況如下:
(1)全年實現產品銷售收入6800萬元,取得國債利息收入120萬元
(2)全年產品銷售成本3680萬元
(3)全年營業稅金及附加129.9萬元,其中,上繳消費稅81萬元,城市維護建設稅34.23萬元,消費稅附加14.67萬元
(4)全年產品銷售費用1300萬元(其中廣告宣傳費用1150萬元)
要求:
(1)計算該企業2014年利潤總額
(2)在利潤總額的基礎上進行納稅調整計算當年企業所得稅稅額(答案中的金額單位用萬元表示)
解答:
(1)利潤總額=6800+120-3680-129.9-1300-1280-90-36=404.1萬元
(2)需要調整的項目如下:
1、國債利息收入不交納企業所得稅,所以調減120萬元;
2、廣告宣傳費的扣除限額=6800*15%=1020萬元,小于本期發生額1150,所以調增130萬元,這130萬元可以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3、業務招待費:84*60%=50.4萬元,6800*0.5%=34萬元,因為34<50.4,所以本期業務招待費的扣除限額為34萬元,應調增84-34=50萬元;
新產品研發費用可以加計扣除50%:150*50%=75萬元,應調減75萬元;
綜上,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404.1-120+130+50-75+5+10.8+8=412.9
當年企業所得稅稅額=412.9*25%=103.225≈103.23萬元
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支出是什么?建議在算企業所得稅之前要能夠將不得稅前扣除跟可以稅前扣除的分清楚,不要弄混了到時候記賬錯誤就麻煩了.更多企業所得稅繳納的內容,在會計學堂網也有詳細的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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