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義務人怎么源泉扣繳稅款?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所稱支付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37號公告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支付人自行委托代理人或指定其他第三方代為支付相關款項,或者因擔保合同或法律規定等原因由第三方保證人或擔保人支付相關款項的,仍由委托人、指定人或被保證人、被擔保人承擔扣繳義務。
扣繳義務人發生源泉扣繳事項,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規定計算的下列應納稅所得額:
(一)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不得扣除稅法規定之外的稅費支出。
(二)轉讓財產所得(包括轉讓股權等權益性投資資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如果源泉扣繳的扣繳義務人不履行扣繳義務,非居民企業應如何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規定:“九、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當扣繳的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向所得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未扣繳稅款,并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
非居民企業未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申報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責令限期繳納,非居民企業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期限申報繳納稅款;非居民企業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前自行申報繳納稅款的,視為已按期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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