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業的代理業務資產核算怎么做?
答:金融企業的代理業務資產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不承擔風險的代理業務形成的資產,包括受托理財業務進行的證券和受托貸款等。
企業采用收取手續費方式受托代銷的商品,可將本科目改為“1321 受托代銷商品”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委托單位、資產管理類別(如定向、集合和專項資產管理業務)、貸款對象,分別“成本”、“已實現未結算”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代理業務資產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收到委托人的資金,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吸收存款”等科目,貸記“代理業務負債”科目。
(二)以代理業務資金購買證券等,借記本科目(成本),貸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結算備付金——客戶”、“吸收存款”等科目。
將購買的證券售出,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結算備付金——客戶”、“吸收存款”等科目,按賣出證券應結轉的成本,貸記本科目(成本),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已實現未結算損益)。
定期或在合同到期與委托客戶進行結算,按合同約定比例計算代理業務資產收益,結轉已實現未結算損益,借記本科目(已實現未結算損益),貸記“代理業務負債”(委托客戶的收益)、“手續費及傭金收入”(本企業的收益)等科目。
(三)發放受托的貸款,應按實際發放的金額,借記本科目(本金),貸記“吸收存款”、“銀行存款”等科目。
收回受托貸款,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吸收存款”、“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本金),按其差額,貸記本科目(已實現未結算損益)等。
定期或在合同到期與委托單位結算,按合同規定比例計算受托貸款收益,結算已實現未結算的收益,借記本科目(已實現未結算損益),貸記“代理業務負債”(委托客戶的收益)、“手續費及傭金收入”(本企業的收益)等科目(四)收到受托代銷的商品,按約定的價格,借記“受托代銷商品”科目,貸記“受托代銷商品款”科目。
售出受托代銷商品后,按實際收到或應收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受托代銷商品”科目。計算代銷手續費等收入,借記“受托代銷商品款”科目,貸記“其他業務收入”科目。結清代銷商品款時,借記“受托代銷商品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代理業務資產的價值。

營改增后,保險代理人如何繳稅?
營改增后,個人保險代理人的稅務處理主要有兩大變化,一是保險代理人的傭金收入由原來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二是保險代理人按勞務報酬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的計稅口徑發生了變化,具體規定如下:
個人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企業的委托,在保險企業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自然人,不包括個體工商戶。
一、增值稅政策規定
(一)納稅與開票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個人保險代理人有償提供的服務屬于《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的經紀代理服務,對其取得的傭金收入應按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文件規定,在保險企業提供個人保險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付款時間、付款金額和代征稅款詳細清單的前提下,可以代個人保險代理人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匯總代開增值稅發票。
(二)優惠政策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和2016年第23號文件規定,個人保險代理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或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2、根據財稅〔2016〕12號文件規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對個人保險代理人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個人所得稅政策規定
(一)計算與扣繳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文件規定,個人保險代理人以其取得的傭金、獎勵和勞務費等相關收入(不含增值稅)減去地方稅費附加及展業成本,按照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由保險企業按規定負責代扣代繳。
(二)展業成本的定義
根據保監發〔2006〕48號文件規定,保險代理人的傭金由展業成本和勞務報酬構成。展業成本是指保險代理人獲取一份保單支付的費用,包括手續費(傭金)、管理津貼、獎勵費用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文件規定,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展業成本為傭金收入減去地方稅費附加余額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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