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業經營如何確定計稅銷售額?

2018-10-29 14:15 來源:網友分享
1288
在實際工作中很多會計人員對“混業經營如何確定計稅銷售額”這個問題搞不清楚,小編在下文給大家做了詳細介紹,具體的相關內容整理在下文僅供大家討論和學習,感興趣的朋友可以閱讀下文看看,希望你們能從中獲益。

混業經營如何確定計稅銷售額?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2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一)項“混業經營”規定,試點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方法適用稅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稅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稅率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稅率。

財稅〔2013〕106號文件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附《應稅服務范圍注釋》第三條第(四)項物流輔助服務中規定:7.倉儲服務,是指利用倉庫、貨場或者其他場所代客貯放、保管貨物的業務活動。

根據上述規定,納稅人兼有銷售黃酒和提供倉儲服務,能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分別按照適用稅率計征增值稅。

如上所述,商貿企業銷售黃酒并提供窖藏服務且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可以適用上述規定。

2、《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混業經營如何確定計稅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財稅〔2013〕106號文件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的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或者發生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視同提供應稅服務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一)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提供同類應稅服務的平均價格確定。

(二)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提供同類應稅服務的平均價格確定。

(三)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根據上述規定,混業經營分別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應是正常提供兼有應稅行為并計稅,如果人為分割收入造成計稅銷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銷售額。

閱讀完上文相信你對混業經營如何確定計稅銷售額有了更深層次的了解,如果你還有其他會計方面的疑問,請點擊右下角小窗口,會有我們會計學堂專業的老師為你答疑解惑。

還沒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線咨詢老師 免費咨詢老師
相關問題
  • 混合銷售行為繳納增值稅如何確定銷售額?

    同學您好,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2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一)項“混業經營”規定,試點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 混合銷售如何確定收入

    您好,混合銷售按照其主營確認收入

  • 混合銷售如何確認收入

    您好,混合銷售是按照主業確認的

  • 混合銷售和兼營稅率分別怎么確定

    你好,同學。 混合銷售就是從主交稅,比如你銷售空調,提供安裝,這就是混合 銷售。 兼營就是各自按各自的交納,比如你提供 銷售空調,又在接安裝業務,你這就是各交各的。

  • 混合銷售和兼營如何區分?

    混合銷售和兼營是兩種不同的概念,主要區別在于它們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務的類型和銷售方式。 混合銷售是指在同一銷售行為中,既涉及到貨物銷售,又涉及到提供服務。這種銷售方式的關鍵在于,貨物和服務之間必須有直接關聯或互為從屬關系。例如,商場銷售空調的同時提供送貨上門、安裝服務等。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可以將服務也納入銷售中,統一征稅,因為這些銷售和服務行為都是為了實現同一目的或目標而進行的。 而兼營則是指企業在主營業務外,還經營其他業務或提供其他非應稅的服務。這種經營方式涉及到的商品或服務種類較多,且通常為非定型產品,如汽車配件、家具等。兼營行為中,銷售貨物和提供服務可以是獨立的,沒有直接的關聯或從屬關系。例如,一個企業既有銷售貨物業務,又有倉儲保管業務,還有代理經紀服務等。對于這種經營方式,企業需要分別核算、分別征稅,如果銷售貨物和提供服務未分別核算,則需要從高適用稅率。 因此,混合銷售和兼營的主要區別在于它們的商品或服務的類型和銷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