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進項稅抵扣會計分錄
《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以下簡稱"15號公告")對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分期抵扣問題進行了明確.根據15號公告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以及2016年5月1日后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上述進項稅額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期從銷項稅額中抵扣,40%的部分為待抵扣進項稅額,于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抵扣時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待認證抵扣進項稅額
沒有抵扣的,應將其轉入資產成本費用科目
借:資產、成本費用等對應科目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待認證抵扣進項稅額

在建工程進項稅分次抵扣如何入賬?
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原賬務處理:
借:在建工程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專項存款
轉出賬務處理:
借:在建工程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也就是說將原來抵扣的這部分進項稅額從"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轉出來,增加在建工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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