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教育經費必須計提嗎?
一、稅法規定和解讀:
國稅函〔2009〕9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中 “五、關于以前年度職工教育經費余額的處理
對于在2008年以前已經計提但尚未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余額,2008年及以后新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應先從余額中沖減。仍有余額的,留在以后年度繼續使用。“
解讀為2008年以后不需計提,實際發生額列支但不超過標準2.5%。
二、對于財務通則的規定
財政部令第41號《企業財務通則》第四十四條 企業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以及職工住房貨幣化分配的財務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職工教育經費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提取,專項用于企業職工后續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
財企[2007]48號財政部關于實施修訂后的《企業財務通則》有關問題的通知 : 一、關于職工福利費財務制度改革的銜接問題修訂后的《企業財務通則》實施后,企業不再按照工資總額14%計提職工福利費,2007年已經計提的職工福利費應當予以沖回。
財企[2008]34財政部關于企業新舊財務制度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 《企業財務通則》施行以前提取的應付福利費有結余的,符合規定的企業繳費應當先從應付福利費中列支。

財務通則對職工教育經費的規定沒變化,計提還是可以的。
例:財務人員的財稅培訓費不含稅支出2000元,銀行款項支付,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進項稅額120元,則正確的會計處理分錄:
1、計提時:
借:管理費用 當月計提數
貸:應付職工薪酬——職工教育經費 當月計提數
2、發生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教育經費 2000
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 120
貸:銀行存款 2120
3、認證通過增值稅專用發票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20
貸: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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