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建筑企業進項稅抵扣
建筑業進項稅抵扣會計分錄
借:應收賬款/現金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只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才能夠抵扣進項稅,小規模不可抵扣進項稅。
納稅人通過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同時,將建筑業勞務分包或轉包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對其銷售的貨物和提供的增值稅應稅勞務征收增值稅;同時,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的單位和個人,應扣繳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單位和個人取得的建筑業勞務收入的營業稅。
營改增后建筑業哪些進項稅是不能抵扣的?
1、票款不一致不能抵扣
國稅發192號中規定:“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對象,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2、對開發票不能抵扣
所謂'對開發票'是指購貨方在發生'銷售退回'時,為了規避開紅字發票的麻煩,由退貨企業再開一份銷售專用發票視同購進后又銷售給了原生產企業的行為。
發票對開,雖然對增值稅沒有影響,卻會影響企業所得稅的計算。

所得稅的計算中有許多費用扣除項目是以銷售收入為基礎。比如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0.5%,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如果企業按虛增后的銷售收入計算費用扣除,就會造成多扣除,少計應稅所得的結果。因此會加大企業被稅務稽查的風險。
3、過渡期間三種發票不能抵扣
根據相關政策筆者推出以下三種發票在過渡期間不能抵扣:
1)營改增前購買,稅改后收到
營改增前簽訂的材料采購合同,已經履行合同,但建筑材料在營改增后才收到并用于營改增前未完工的項目,而且營改增后才付款給供應商而收到材料供應商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2)營改增前購買,稅改后付款
營改增前采購的材料已經用于營改增前已經完工的工程建設項目,營改增后才支付采購款,而收到供應商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過渡期間的非工程采購
營改增之前采購的設備、勞保用品、辦公用品并支付款項,但營改增后收到供應商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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