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的收入要繳納印花稅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集團內部使用的有關憑證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 9號)規定,對于企業集團內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體之間自愿訂立、明確雙方購銷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
對于企業集團內部執行計劃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沒有銷售合同的收入也視同收入,要交印花稅。
按不含稅收入的千分之三來交。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對憑證不能確定是否應當納稅的,應及時攜帶憑證,到當地稅務機關鑒別。因此,如果您無法界定,請帶詳細資料到您的主管區地稅局進行界定。

視同銷售是否繳納印花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納稅人義務人只有發生上述應稅行為才發生納稅義務,如果視同銷售行為沒有發生印花稅的應稅行為則不用納稅,反之,則應納稅。
閱讀完上文,相信關于“視同銷售的收入是否繳納印花稅?”你已經有了大致了解,如果你對此還有更深刻的理解,歡迎向我們會計學堂老師提出來,大家一起交流探討,讓我們能更加鞏固自己的會計財務方面的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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