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允許稅前扣除的項目怎樣記賬?
哪些項目不允許稅前扣除?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2)企業所得稅稅款;
(3)稅收滯納金;
(4)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5)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6)贊助支出;
(7)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8)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本條是在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的指導下,借鑒國際立法經驗,在總結和完善現有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基礎上制定的,既體現了立法的前瞻性和創新性,又兼顧了立法的延續性和一貫性。

如各贊助支出是不得扣除,那么本月發生一筆10000元的贊助費,怎樣入賬?
1、不是各種贊助都不能在稅前列支,如你單位如果通過殘疾人基金會或希望工程基金會向有關殘疾人和學校的贊助,在不超過納稅所得額3%之內是可以在稅前列支的。帳務處理:
借:管理費用-贊助支出
貸:銀行存款
2、如果不是上述的贊助,稅法規定要用企業的自由資金解決,所謂自由資金就是企業的凈利潤即為分配利潤:
借:利潤分配-為分配利潤10000
貸:銀行存款10000
不要列支于營業外支出,到時候還要進行納稅調整,不僅麻煩,稅務稽查發現不僅要補交稅款,還要交罰款和滯納金,不合算。
上文小編為大家介紹了不允許稅前扣除的項目怎樣記賬?上文有個案例分析,大家先對著案例在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去考慮,更多相關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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