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收到跨期款如何確認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一條規定:“根據《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出租方如為在我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且采取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的非居民企業,也按本條規定執行。”
對該事項,我們可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
第一,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租金收入,可遞延確認收入;
第二,可遞延確認收入的條件包括兩條:
(一)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
(二)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
第三,遞延確認收入,根據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例:你公司一次性收到15個月租金30000元,應于收到租金時確定納稅義務。交納稅及附加16500元(30000×5.5%),需要編制會計分錄:
(1)借:銀行存款 30000
貸:預收賬款30000
(2)借:應交稅費 ——營業稅1500
——城市維護建設稅105
——教育費附加45
貸:銀行存款 1650
3、以后15個月份,每月編制分錄確認收入:
(1)借:預收賬款 2000
貸:營業收入 2000
(2)借:稅金及附加 110
貸:應交稅費 100
——城市維護建設稅 7
——教育費附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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