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無形資產攤銷會計分錄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無形資產應當自取得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分期平均攤銷,計入損益。《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則規定,試行內部成本核算的事業單位,無形資產應當在受益期內分期平均攤銷,未攤銷余額在會計報表中列示。由于會計的主觀性以及較難對無形資產受益期進行確定,從而給會計人員規范處理提出挑戰。再者,許多無形資產如土地使用權、特許經營權、專利權、商標使用權等均具有較強的時效性,正常情況下在其受益期內應攤銷完畢。因此,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無形資產攤銷核算應改為“無形資產自買賣交易(或接受投資、捐贈、抵償換入)合約生效、資產的權益完全轉移之日的當月即開始攤銷(注:不試行內部成本核算的單位不采用攤銷核算)”。
[例1]該事業單位購入的專利權有效使用期10年,年攤銷額1萬元。會計分錄如下:
借:經營支出——無形資產攤銷 10000
貸:無形資產——專利 10000
同時,
借:事業基金——投資基金 10000
貸:事業基金——一般基金 10000
對于無形資產的攤銷,《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明確規定:各種無形資產應合理攤銷。不實行內部成本核算的事業單位,其購入和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攤銷時,應一次記入“事業支出”科目,借記“事業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對于實行內部成本核算的事業單位,其無形資產應在受益期內分期攤銷,攤銷時借記“經營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例2] 實行內部成本核算的乙事業單位購入一項經營用的商標權,價值為50萬元.已用支票支付。根據有關方法測定,該商標權的壽命為10年.該單位將在10年內采用直線法進行攤銷。有關分錄如下:
(1) 購入時:
借:無形資產——經營用 500000
貸:銀行存款 500000
(2)每月末攤銷時:
借:經營支出 41 67
貸:累計攤銷 41 67[1500 000+(10x12)]
(3)攤銷完畢時:
借:累計攤銷 500000
貸:無形資產——經營用 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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