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所得稅的賬務處理
(一)按月(季)預交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按照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應按年計算,分月或分季預繳。
每月終了,事業單位按規定計算出本月份的利潤總額(企業化事業單位)或事業結余、經營結余(一般事業單位),在此基礎上計算出本月應納的所得稅。事業單位計算出的利潤總額或結余,在稅法上稱為稅前合計利潤。
由于稅前會計利潤與納稅所得之間存在的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會計核算上可以采用“應付稅款法”或“納稅影響會計法”。按照現行制度規定,一般事業單位應采用應付稅款法,而企業化事業單位可以采用應付稅款法,也可以采用納稅影響合計法。
(1)應付稅款法
應付稅款法是將本期稅前會計利潤與納稅所得之間的差異造成的影響納稅的金額直接計入當期損益,而不遞延到以后各期。在應付稅款法下,當期計入損益的所得稅費用等于當期應繳的所得稅。
在應付稅款法下,事業單位應按照稅法規定對稅前會計利潤進行調整,得出應納稅所得額即納稅所得,再按稅法規定的稅率計算出當期應繳的所得稅,作為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事業單位按照稅法規定計算應繳的所得稅,記:
借:所得稅 或結余分配--應交所得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月末或季末按規定預繳本月(或本季)應納所得稅稅額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2)納稅影響會計法
納稅影響會計法是將本期稅前會計利潤與納稅所得之間的時間性差異造成的影響納稅的金額遞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 納稅影響會計法又可以具體分為“遞延法”和“債務法”兩種。
(二)匯算清繳的會計處理
年度終了,事業單位應根據“本年利潤”或“事業結余”、“經營結余”科目有關資料,計算出本年實現的利潤總額或結余總額。
事業單位應按規定對利潤總額或結余總額進行調整,包括彌補上年度虧損,減除已繳納所得稅的投資利潤等,調整后的余額,就構成本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乘上規定的稅率,就得出應納稅額。如有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其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按規定從應納稅額中扣除。
事業單位在匯算清繳時,計算的實際全年應納稅額多于全年已預繳所得稅稅額,其少交的部分,應于下一年度繳納時補繳。
計算出少繳的稅款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或結余分配--應交所得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實際補繳少交的稅款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多交的部分,可在下一年抵繳。
(三)上年利潤調整所得稅會計處理
事業單位年度決算報表經有關部門審核后,對發現的上年度會計事項,如果涉及損益的,應對上年利潤或結余總額和利潤或結余分配進行調整,計算出多繳或少繳所得稅,辦理補繳或退稅手續。
閱讀完上文事業單位所得稅的賬務處理你應該已經了解了。如果你還有其他方面的疑問,歡迎隨時向我們專業的老師提問,學校更多知識,敬請持續關注會計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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