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農產品發票存根保存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五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
為減輕納稅人負擔,2010年,省地稅局規定:對于通用機打發票使用量特別大的納稅人(年用票量200萬份以上),經各市地稅局批準后,可以適當減少已開具發票的存根聯保管期限,最短不得少于2年,同時納稅人必須確保其已開具發票的電子明細數據保存5年以上,以備核查。
【問】發票存根聯須保存期限是多久?
【答】根據《發票管理辦法》規定,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才可銷毀。未按規定保管發票的,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發票管理:
(1)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包括:
①未按照規定印制發票或者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②未按照規定領購發票的;
③未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
④未按照規定取得發票的;
⑤未按照規定保管發票的;
⑥未按照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
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所列兩種或者兩種以上行為的,可以分別處罰。
(2)非法攜帶、郵寄、運輸或者存放空白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收繳發票,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3)私自印制、偽造變造、倒買倒賣發票,私自制作發票監制章,發票防偽專用品的,,由稅務機關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銷毀。沒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一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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