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規定土地攤銷年限
新稅法下,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少于10年。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因此,
(1)土地使用權在建造房屋及建筑物前,計入“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應按照無形資產規定按期攤銷;
(2)在建造房屋及建筑物時,將“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轉入在建工程;
在房屋及建筑物完工后,土地使用權成本隨房屋及建筑物工程成本,一同轉入“固定資產——房屋及建筑物”,不可單獨作為“固定資產——土地”或者無形資產核算,應按照固定資產的有關規定,隨同“固定資產——房屋及建筑物”按期計算折舊扣除。

【問】土地使用權攤銷年限是按照合同約定年限還是按照稅法規定最低十年?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二條所稱無形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第六十七條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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