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業單位工資賬務處理
財政部先后于2012年、2013年頒布了新的《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和《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并規定分別于次年的1月1日起施行。新制度增設了'應付職工薪酬'科目,對行政事業單位工資、津貼、補貼的會計核算和會計管理作出了進一步的規范。新制度的這一增設,較好地銜接了新舊制度中關于職工薪酬的會計核算,在當前全面推進現代財政體制改革的背景下,不僅可以極大的提高預算執行的精準度,而且也是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向企業會計制度接軌的創新實踐。
新的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要求工資、社保等都從應付職工薪酬走賬。津貼計入工資。
計提時
借:事業支出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應付職工薪酬—醫療
應付職工薪酬—住房
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發放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應付職工薪酬—醫療
應付職工薪酬—住房
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貸:財政補助收入
行政事業單位津貼補貼賬務處理
《行政事業單位工資和津貼補貼有關會計核算辦法》規定,在《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負債類科目下增設“應付工資(離退休費)”、“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應付其他個人收入”科目。“應付工資”科目,核算向職工發放的工資或離退休費:“應付地方津貼補貼”科目核算向職工發放的各類地方(部門)津貼補貼:“應付其他個人收入”科目,核算向職工發放其他個人收入。相應的在資產負債表中“負債部類”下列示上述項目。同時在上述科目下按“在職人員”、“離休人員”、“退休人員”設二級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在會計處理上,單位發放工資(離退休費)、地方(部門)津貼補貼、其他個人收入時,借記相關支出科目,貸記“應付工資(離退休費)”、“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或“應付其他個人收入”科目。同時,借記“應付工資(離退休費)”、“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或“應付其他個人收入”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撥入經費(財政直接支付)”、“財政補助收入(財政直接支付)”、“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或“現金”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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