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招待費納稅調整怎么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例】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如果企業當年銷售(營業)收入是100萬元,業務招待費發生4萬元,但業務招待費發生時沒有按60%扣除(按實際發生額全額扣除)是否可以?
具體計算如下:
(1)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
即:4萬元×60%=2.4萬元;
(2)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即:100萬元×5‰=5000元;
(3)5000元<2.4萬元,因此例題所舉的例子,當年可以實際扣除的業務招待費為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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