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辦費攤銷年限的具體要求是什么?
現行會計制度規定,開辦費在開業當月一次核銷,不再攤銷;但稅務卻仍按5年攤銷計稅。
財會人員,寧肯違背會計制度,仍堅持5年攤銷,也不愿做長達5年的納稅調整。
但還是看你有沒有這個需要了,比如第一年的收入多,那一次性攤銷就可以多抵消收入。

不列入開辦費范圍的支出:
1,取得各項資產所發生的費用。包括購建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時支付的運輸費、安裝費、保險費和購建時發生的相關人工費用。
2,規定應由投資各方負擔的費用。如投資各方為籌建企業進行了調查、洽談發生的差旅費、咨詢費、招待費等支出。我國政府還規定,中外合資進行談判時,要求外商洽談業務所發生的招待費用不得列作企業開辦費,由提出邀請的企業負擔。
3,為培訓職工而購建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支出不得列作開辦費。
4,投資方因投入資本自行籌措款項所支付的利息,不得計入開辦費,應由出資方自行負擔。
5,以外幣現金存入銀行而支付的手續費,該費用應由投資者負擔。
相信大家看完已經知道了開辦費攤銷年限的具體要求是什么,希望對大家有幫助,如果對此還有其他的疑問,可以直接在窗口與經驗豐富的會計學堂老會計們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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