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度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是什么意思?
一、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是指根據稅法的規定,企業的利潤總額用以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的政策。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 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彌補虧損期限,是指納稅人某一納稅年度發生虧損,準予用以后年度的應納稅所得彌補,1年彌補不足的, 可以逐年連續彌補,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5年內不論是盈利或虧損,都作為實際彌補年限計算。當納稅年度內企業取得的收入可以彌補前五年的虧損總額,無論前五年是否全部發生虧損,本年度的收入只能彌補此前五年內發生的虧損額。
三、無論在納稅年度虧損與否,企業應當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中的《彌補虧損明細表》反映以前年度虧損在本年度彌補情況,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將明細表與主表及相關資料一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舉例說明:假設某企業2008年虧損50萬元,以后五年彌補虧損前分別有所得額2009年5萬元、2010年7萬元、2011年9萬元、2012年12萬元、2013年15萬元、每年用當年所得彌補虧損后所得額均為零。因此,從2008年到2013年均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五年共彌補虧損額48萬元,還剩2萬元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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