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方取得的發票已抵扣如果要退回怎么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47號規定: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以下方法處理:
(一)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于申報抵扣的,購買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以下簡稱“新系統”)中填開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詳見附件),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與《信息表》一并作為記賬憑證。

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流程分為三步:填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接收校驗通過《信息表》和銷售方開具紅字發票。
會計學堂溫馨提醒您:并非開具所有紅字發票都需要先填開《信息表》,目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紅字發票不需要填寫《信息表》,可以在開票系統中直接開具紅字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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