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費入會計科目核算及稅前扣除標準是什么?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付,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準予在以后年度結轉扣除。
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
)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籌辦費的規定在稅前扣除,也就是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已經選定,不得改變。

因此,小編認為,對于廣告費,可以計入“銷售費用”核算,根據實際發生額在計算利潤總額時全額扣除。
相關的計算公式如下:
廣告費及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限額=營業收入*15%
看完了會計學堂的上述分析,對于廣告費入“銷售費用”核算會計科目核算,這點您應該是不比較清楚的了。同時關于其稅前扣除標準,您也不要錯過了了會計學堂給您帶來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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