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固定資產非正常損失進項稅額轉出的會計分錄
答:《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第二十七條規定: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案例分析】
公司為一般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2016年5月購進電腦耗材一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列明的貨物金額20萬元,增值稅率為17%,運費1萬元,增值稅11%,并于當月認證抵扣。2016年7月,該材料因發生火災而全部損失。
分析計算:公司外購貨物發生火災而屬意外損失,應于發生的當月將已抵扣的進項稅額轉出。(涉及單位均為“萬元”)。
進項稅額轉出=20×17%+1×11%=3.51萬元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24.51
貸:庫存商品 21
應交稅費—— —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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