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固定資產非正常損失進項稅額轉出的會計分錄

2018-06-11 10:17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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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固定資產有關的非正常損失,其進項稅額轉出的會計分錄應該怎么做呢,主要有5個方面的相關依據,在財稅〔2016〕36號第二十七條有明確的規定對此說明。同時,本文通過一個案例分析主要講述的營改增后固定資產非正常損失進項稅額轉出的會計分錄,詳細內容請您參考如下文章。

營改增后固定資產非正常損失進項稅額轉出的會計分錄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第二十七條規定: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營改增后固定資產非正常損失進項稅額轉出的會計分錄

【案例分析】

公司為一般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2016年5月購進電腦耗材一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列明的貨物金額20萬元,增值稅率為17%,運費1萬元,增值稅11%,并于當月認證抵扣。2016年7月,該材料因發生火災而全部損失。

分析計算:公司外購貨物發生火災而屬意外損失,應于發生的當月將已抵扣的進項稅額轉出。(涉及單位均為“萬元”)。

進項稅額轉出=20×17%+1×11%=3.51萬元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24.51

貸:庫存商品 21

應交稅費—— —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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